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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体育官网【统计课堂100问】第三十五问:进出口总额的编制与公布发布日期:2025-02-08 04:39:18 浏览次数:

  中国进出口总额编制工作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全国进出口总额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编制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进出口总额统计资料由地方海关编制和公布。

  进出口总额统计的原始资料是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单证。除统计价格(即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外,编制进出口总额统计时的相关统计项目还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种、贸易伙伴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2022年,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国与世界上近250个国家(地区)有货物贸易往来,涉及商品超过8500个(根据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以及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申报单证及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海关公布的其他统计调查表式以及其他编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皇冠体育官网所需要的资料。

  货物进出口时,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等文件,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进口口岸、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和原产国以及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和目的国以及境内货源地、成交方式、运费、保险费、杂费、货物的件皇冠体育官网数、包装种类、毛重、净重、商品编码、商品名称与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总价、申报币制等。

  海关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申报信息与货物相符后,放行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结关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逐票自动导入专门的海关统计基础数据库。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海关实行“结关前数据审核和结关后数据审核”的数据审核机制。

  结关前数据审核包括电子审核与现场单证作业,前者指在申报系统中,对所有电子数据按照统计数据质量检控逻辑进行自动审核,统计项目申报不完整或不符合逻辑的作退单处理;后者指通关现场根据海关信息化系统指令和要求,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业务现场联系企业处理。

  结关后数据审核由隶属海关初审、直属海关复审、总署统计司复核,重点审核统计项目申报的准确性。除常规审核外,每年年初和年中,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应定期对上年度与本年度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集中专项复审;海关总署统计司在各直属海关集中专项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集中专项复核。

  在数据审核中发现的疑似数据差错,海关统计人员可以依据《海关统计条例》第二十条向进出口商提出查询,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经查实确属申报错误的,海关统计人员修改统计基础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年度专项复核结束后,对上年度数据不再进行更正。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海关业务改革对基于报关单申报模式的海关统计传统作业流程和数据质量保障模式的影响,自2015年起,海关将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范围扩大到非报关单数据,包括边民互市商品申报单、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皇冠体育官网、进出境邮件数据、“径予放行”货物出入仓单等。海关每月定期采集上述统计原始资料,根据不同的业态特点和监管要求,结合申报模式和统计要素,制定不同的统计项目编制方法,确保海关统计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非报关单来源的统计原始资料采用汇总审核方法,重点检查统计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纳入海关统计数据半年度和年度专项审核与专项复核质量控制体系。

  每月月底前,来自报关单的进出口统计原始资料与来自邮快件系统等非报关单的统计原始资料在海关总署统计数据库中合并,编制全国进出口总额等统计资料;同时,反馈给各直属海关本关月度数据,用以编制本关区和本地区进出口总额等统计资料。

  海关总署以《海关统计条例》确定的统计范围为判断依据,在全国海关统计基础数据库中逐条筛选符合纳入对外贸易统计的报关记录,采集进出口标志、统计人民币值、统计美元值、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统计项目,通过“超级汇总”直接得出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并衍生计算进出口总额和进出口差额,以及相应的同比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总额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计算,按照进出口企业备案地来判断。例如,2022年北京进出口总额为36420.1亿元,表明在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总额,其中既包括在天津口岸进口的货值,也包括在全国其他口岸进口的货值。类似的,通过“超级汇总”的方法,还可以按照关别、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统计指标对进出口总额进行分类汇总。

  根据《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七条皇冠体育官网,进出口统计信息由海关负责对外公布。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统计信息公布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公布地方进出口统计信息。各级海关统计部门对经汇总加工编制的海关统计资料,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出版发行统计书刊、电子数据交换、新闻稿等形式,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各界公开公布。

  2002年4月,中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DataDisseminationSystem)”(以下简称GDDS)。海关总署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公布的主管部门,按照GDDS的要求,就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做出解释并予以公布。海关总署于每年12月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下一个年度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浏览),明确公众可获得各类海关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渠道。2015年,中国加入IMF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

  根据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上月进出口总额初步统计数据每月7日左右(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会公布,公布渠道包括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经进一步审核更正差错的正式统计数据每月18日公布,除在海关总署网站更新外,公众还能够通过进出口统计对外咨询服务机构获得更详细的统计数据。此外,进出口总额等综合统计资料还通过《海关统计月刊》(中英文版)和《海关统计年鉴》(中英文版)向社会公布。

  (1)“快讯”为海关统计月度初步汇总数据,由海关总署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

  (2)“月刊”为以进一步修正差错后形成的月度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由海关总署通过门户网站公布。

  (3)“在线查询数据”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6号对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月度正式数据,访问地址是.customs.gov.cn,也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链接访问。在线查询数据支持用户按照中英文两种语言免注册直接登录访问,按月度查询2017年以来按照国别、商品(2、4、6及8位)、贸易方式和省级行政区划分组统计的进出口总额数据。

  (4)“年鉴”指以上一年度的海关统计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年鉴公布后对上年度数据不再更正。

  海关统计快讯、月刊和年鉴均按中英文公布,其中月刊和年鉴中文版纸质出版物发行时间稍晚于网站公布时间。